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原告 陳芬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被告 鍾昕岱 兼訴訟代理人 鍾昕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迄今未據繳納起訴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鍾耀德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鍾耀德之遺產共計有1筆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勞工退休金,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原告得先取得60萬元。復依鍾耀德之遺囑表示剩餘得繼承之勞工退休金60萬元,由原告單獨取得,惟保留被告之特留分20萬元後,剩餘之40萬元由原告繼承之,故原告共應可取得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9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