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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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林奕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黃維圖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