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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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879號債權人 連志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夏秀妹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夏秀妹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5,000,000元,並簽立借據一張,因債務人事後不願償還該借款,經債權人多次口頭催告皆無結果,故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上開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語。惟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借據載明清償期為112年7月31日,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在卷可稽,是本件借款之清償期既尚未屆至,則債權人逕為本件請求,即非有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