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聖合牙醫診所兼法定代理人 陳婕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洸樺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1,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