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957號聲請人 周信雄 即雄鑫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聖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名稱與具狀人印章不符, 陳明 正確蓋章。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957號聲請人 周信雄 即雄鑫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聖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名稱與具狀人印章不符, 陳明 正確蓋章。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