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薷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麗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
105年3月28日)。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薷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麗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
105年3月28日)。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