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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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38號原告 蕭陳 每被告 彭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65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紙附卷足佐,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江昱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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