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03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淑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晟蒲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 律師被告 楊燦龍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被告 楊霓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晟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未命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刊登道歉聲明於報紙部分,均提起上訴,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後者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3,000元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
0元,總計31,275元(計算式:23,775+3,000+4,500=31,
27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