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張顯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6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