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彭樹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莉蓮彭菽蓮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就請求被告彭莉蓮及彭菽蓮間應給付原告美金39,000元,向本院聲請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對被告彭莉蓮及彭菽蓮等2人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彭菽蓮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美金39,000元」,如以我國貨幣計算,實際金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提出前揭「美金39,000元」,換算為我國貨幣時之金額為何,並按前揭金額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被告彭莉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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