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62號
原告 林芯衣 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被告 邱軒邑 代理人 張琬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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