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上訴人 葉詠發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被上訴人 徐進義
徐進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