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 黃德成 代理人 吳蓓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 林澄輝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前臺南市政府於民國91年1月9日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6冊第36頁第526號)。為因應業務需要,乃經董事會第三屆第十六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計1條,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之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紀錄暨簽到表、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10月4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而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經本院函詢其意見,亦表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該局以100年10月4日南市社助字第1000758128號函同意在案,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11月15日南市社助字第1000840707號函1份在卷足據。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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