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9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紋熏
曾鴻傑 江中立 上3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訴人即被告 何閔錡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102年
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