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甫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黃怡瑜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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