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清德
林榮吉許議陽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廖清德、林榮吉、許議陽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廖清德、林榮吉、許議陽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上開被告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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