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 張健男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紫瀠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純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