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小字第76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仍應依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依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於民國94年5月12日遷往臺北縣三重市○○里○○路○號6樓(臺北縣三重市戶政事務所),其遷入前最後住所則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60之4號4樓,此有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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