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號所載,應執行拘役參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所犯法條及罪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6年2月14日│96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7971號│96年度偵字第838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1815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1804號││實├───┼─────────────┼─────────────┤│審│判決日│96年5月23日│96年6月15日││├───┼─────────────┼─────────────┤││確定日│96年6月24日│96年7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拘役15日│拘役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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