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7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2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罪所生之損害非鉅、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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