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2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2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2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㈡「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字應予刪除,最後並增「及現場照片九張」等字。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