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6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王威翔王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原告受讓與被告間消費借貸契約法律
關係而生,就此法律關係,雙方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
聲明事項第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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