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交簡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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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湖交簡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國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6754號),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所為簡易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累犯之記載,及事實及理由欄
三、關於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有主文所示誤寫
之顯然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