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鄭文傑
被   告  李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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