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19號聲請人 吳秀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金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本件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三、(補提示日)請釋明本件本票是否曾向相對人提示,若曾提示,其提示日為何,須具體指明何年何月何日。(所謂提示,是指執票人持本票「原本」,當面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之意,若僅以電話催討或寄送存證信函,或僅因發票人避不見面,而未實際持本票原本向發票人請求付款,均不生提示之效力)。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