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達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推薦適合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
三、依聲請人檢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相對人之財產僅餘「福特六和汽車(2003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號)」、「MAZDA汽車(1989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號)」,出廠均已逾15年,堪認已無殘值或變價實益;則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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