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80號原告 曾毅湟 被告 朱尚宏 即 朱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