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韋呈
選任辯護人何金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理由欄(三)之褫奪公權部分,應更正為「宣告褫奪公權3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記載「林韋呈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顯見論罪科刑理由欄(三)最末句之宣告「褫奪公權2年」係出於誤植,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為「宣告褫奪公權3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