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6號
原告 唐文華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 律師
被告 李佩君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桃金簡字第1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佳儀
法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