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81號

異議人 王勝

相對人 林芳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10月7日113年度司聲字第473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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