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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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陳昱豪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田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2日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97,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
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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