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83號聲明人 劉哲宇
劉哲瑋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 劉義崑 生前最後設籍址為南投縣○○市○○里○○路○○○號,此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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