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嘉義縣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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