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正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炎煌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