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96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相對人 沈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所「忠孝路五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忠孝東路五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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