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蔡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正利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