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華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簡宏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君 、 張焜榮 、 張美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君、張焜榮、張美惠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借據影本,雖有合意由債權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係以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有專屬管轄,是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法於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適用之。而本件債務人等之住所地均係位於臺中市,此有債務人等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