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0號聲請人 劉松雄 (已歿)訴訟代理人 劉建宏 聲請人劉建宏相對人 呂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國103年8月18日之103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劉建宏」之內容,誤將聲請人劉建宏列為訴訟代理人,影響劉建宏之訴訟權,應更正為「原告劉建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03年8月18日之103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有前開文字誤載之顯然錯誤,惟觀聲請人於103年3月31日所提民事訴訟起訴狀所附委任狀,聲請人劉松雄委任劉建宏為訴訟代理人,有委任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司北調字第404號卷第4頁),是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記載欄,乃係依聲請人委任狀為據,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當事人欄之記載,顯非適法,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勇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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