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479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醫療糾紛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強制調解事件,依同法第424
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06,647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
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9,989元
)。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