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 楊長杰 訴訟代理人 劉光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國寶吉祥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系爭停車位之建物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