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振德被告林冠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所涉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3、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11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10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3、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11萬元』」之記載,參照本院105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52號調解筆錄成立內容第1項所示賠償義務,顯係「3、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10萬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高俊珊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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