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 陳永宗 被告 陳樹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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