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他字第20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徐川峰
訴訟代理人 賴 昱任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被   告  羅遠文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
108年4月9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30日以106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
於同日以106年度簡抗字第2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即本院106
年度北救字第6號)而准予訴訟救助,原告暫免繳納訴訟費
用。嗣因原告資力超過法律扶助標準,遭撤銷法律扶助,原
告已於106年12月12日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為證,爰依上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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