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吳俊鴻
被 告 尹良珍 (原名 尹俐文 、 尹彣誼 )
尹良慧
尹良倩
尹良萍
尹良音
尹良瑩
許淑玲
上列 五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宋銘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8日下午3時45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