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吳俊鴻
被   告  尹良珍 (原名 尹俐文尹彣誼
       尹良慧
       尹良倩
       尹良萍
       尹良音
       尹良瑩
       許淑玲
上列 五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宋銘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8日下午3時45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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