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張竣緯 被告 黃小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志宇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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