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本院沙鹿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沙小字第一八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甚明。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內僅表明對原判決不服,然未表明上訴理由,僅表示將另具狀補提出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揆之首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王銘~B法官周靜秀~B法官吳美蒼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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