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2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十方工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283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22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捌仟柒佰肆拾肆點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7月間向訴外人紹興縣美力釘業有
限公司(下稱美力公司)訂購貨品,總價合計為美金(下同)24
,580.86元,訴外人陸續將貨品交付予被告後,被告僅給付貨款
15,835.96元,並允諾於97年12月5日、97年12月25日、98年1
月25日陸續支付餘款共計8,744.9元(下稱系爭貨款)等情,被
告亦於98年2月2日具狀自承其尚積欠訴外人美力公司8,744.9
元,是被告尚積欠訴外人美力公司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至
為灼然。至於原告主張上開貨款債權已由訴外人美力公司讓與給
原告,則為被告否認,並辯稱原告所提出之債權讓與同意書其未
收到,系爭債權讓與同意書可能為原告所偽造等語,資為抗辯。
然原告已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債權讓與同意書正本,系爭債權讓與
同意書正本經本院核閱無誤,且原告亦已於97年12月31日向本院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以98年度司促字第41號支付命令之送達作
為債權讓與通知,該支付命令並已於98年1月9日送達被告,有
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空言抗辯系爭債權讓與同意書係為
偽造,其從未接獲債權讓與之通知云云,顯不足採。從而,原告
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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