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10號、99年度偵字第2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併同無從予之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
1至-11行」更正為「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1年2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90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其另犯之贓物罪(本院90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9月確定,於91年8月20日執行完畢;再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3年5月8日執行完畢。嗣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其另犯之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基簡字第6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另犯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
3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合併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月5月確定,於95年5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5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9年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⑵證據部分另補充:「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本院審酌被告乙○○之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與第二級毒品無從析離之包裝袋,毛重0.6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910號99年度偵字第2323號被告乙○○男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7巷57弄6號居基隆市○○區○○街256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2次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先後於民國88年5月21日及88年7月15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各以88年度偵字第2866號及88年度偵字第4110、45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於91年2月14日戒治期滿,刑案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0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9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50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於99年1月22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5月5日下午某時(為警查獲前),在臺北市○○路工地,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99年5月5日下午9時1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76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公克),復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暨本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被告於前開時、地施用第│││偵詢中之供述│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報告(99年5月14日)、│陽性反應之事實。│││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184)各1紙││├──┼───────────┼───────────┤│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1包(毛重0.6公克│安非他命之事實。│││)、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延平 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及初驗毒品蒐││││證照片數張││├──┼───────────┼───────────┤│四│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強制│││1份│戒治釋放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雅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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