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唐秀鳳 債務人 鄭中美
林名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中美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件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就債務人鄭中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名杰(原名 林文璋 )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