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沈育慶受刑人陳國豐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育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沈育慶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國豐(下稱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已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3年8月6日出具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再字360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執再助字9號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資料,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情形、個人基本資料狀況,被告及具保人也無在監或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佐,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留存地址寄送執行傳票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並有上開資料可佐,是依卷內證據資料,可知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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